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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浏览: 387 次  来源:网络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般是围绕着违约金、押金、已交付的租金三个方面展开的,在面临这些纠纷的时候,作为当事人该如何来解决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法律咨询:

前两个月与工业厂房里一工厂签定了租期3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对方也是租的厂房,其上还有两个房东),在工厂内租了一部分面积(合同写明70平方,实不足50平方)作加工用,但对方工厂名称未经注册,请问所签合同是否无效?由于合作不好,下月想搬走,如果合同无效,所交的3000元2个月押金搬走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注:合同中是注明如不满3年搬走是不退的)?另外,对方一直不肯在我方提供的设备清单上盖章确认,如遇搬离时对方扣留我的设备硬说设备是他的怎么办?我方财产中有一台设备是转让了他人的,属分期付款,款项尚未结清,已付的有收据,关于设备转让只是与人签定了一份转让协议,此外还需其它手续吗?多谢!

若悠网律师解答:

关键要看对方有无转租权。无权的,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提供财产权属的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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