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名称】:尹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进,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兴华航空电器责任有限公司检查员,住皇故区香炉山路小区30号131。
委托代理人尹军,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局秘书,住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该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金锡晏,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进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权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赵宝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董振国、冯立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军,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金锡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2日,原告尹进的爱人李春华因患有肝硬化及呕血入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脾大、脾功亢进、中度贫血。次日患者无呕血,一般状况尚可,2月14日,行内窥镜检查,当进镜至门齿26cm时,可见三条曲张静脉,呈结节状,齿道中段距门齿30cm可见鲜血涌出,视野不清退镜。被告遂即对李春华实行抢救,并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化偿期、门肪高压症,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29天,花医疗费43444.36元,李春华于2003年3月14日转入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花医疗费9393.15元。本次医疗纠纷经沈阳市医学会鉴定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以下不足,1、对肝硬化患者行胃镜检查风险估计不足。2、事先交代的不足,病例上无相关交代的记录及签字。3、行胃镜检查过程中出现出血,胃镜报告无详细记载。4、由于医方的医疗条件及技术所限,胃镜检查时发现患者正在出血未采取镜下紧急治疗等得力措施。原告于2003年11月6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