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运输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以运输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无论是哪种运输合同,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帮助旅客或货物到达其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则为此支付运费。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为了约束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行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旅客购买了客票或托运人领取了托运单即认为运输合同成立。
(3)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一般是由国家授权的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由专门法规规定,并统一印制在客票、货运单或提单上,当事人一般无权自行变更。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运输合同不是格式合同的情况。
(4)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也不是一般劳务,而是运输行为。
就承运人的一般法定义务来说,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根据(合同法)第292条之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