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76号
原告:NM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一庆,
委托代理人朱笑梅。
被告SZ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YT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会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晋龙。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鹏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笑梅、被告YT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晋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源公司经本院传票终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8日、3月24日、4月14日,被告电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三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电源公司向原告购买贮氢合金粉,合同金额分别为270000元、271800元、271800元,合计813600元。原告按合同提供全部货物,而被告电源公司仅支付货款60000元,剩余7536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电源公司于2004年8月将其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登记,由原1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就其注册资本中900万元的增资,由被告YT会计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原告查实,被告YT会计公司出具该验资报告未依法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等项目进行审计,所验资资金不实,应就所验资金不实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电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53600元;
2、被告YT会计公司就被告电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不足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电源公司未到庭,但提供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753600元是事实,但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暂无力支付。请求法院在被告公司财产查封拍卖款中按比例支付原告部分欠款。
被告YT会计公司辩称:
一、被告YT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履行审验职责并无过错。原告在诉状中称:“YT公司未依法对被告转增注册资本中的资本公积金等项目进行审计,所验资金不实,应就所验资金不实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上述说法即无证据,也不符合事实。被告YT公司在执行被告电源公司的验资业务中,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并审验了与增资相关的全部法律性文件和证据。被告YT会计公司已经履行了审验程度和法定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YT会计公司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具有过错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注册会计师法》“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被告YT会计公司不应对该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