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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定
解除权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当事人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则该权利丧失。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地订入合同的解除权条款中。正如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以同时并存一样,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排斥法定解除权期限的适用。从合同自由的原则出发,应当承认这些约定的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无法定或者约定期限的,则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所谓的“催告”,是义务人向解除权人发出的要求其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最终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解除权消灭。此处所谓的“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的目的和交易的习惯所需要的正常的时间,对于合理期限,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