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害人郑某某、沈某某,为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成功挽回损失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害人沈某某,谎称其持有深圳市宝安某足浴休闲城桑拿部50%的股份,要将其占有股份的一半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2012年6月杨某某约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到足浴休闲城签了《合伙协议书》。由于杨某某无法在《合伙协议书》上加盖足浴休闲城的公章,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未将6万元交付给杨某某。于是杨某某找人私自伪造了一枚“深圳市宝安区某足浴休闲城”的印章,并于同年6月5日在《合伙协议书》加盖了“深圳市宝安区某足浴休闲城”的假印章,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将6万元支付给杨某某。2012年9月被告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在杨某某没有兑现其投资利益承诺后发觉受骗后,找到本律师咨询如何处理,本律师听取两被害人的陈述,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两被害人可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赃款,或以此要求他还款。本律师陪同两被害人到派出所立案,并详细做笔录,经一再向派出所办案民警说明情况和分析案件,派出所民警最终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律师要求如被告人不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要求法庭对被告人进行严惩,主审法官亦告知被告人如不赔偿则不予轻判。本律师巧妙抓住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获轻判的心理,跟被告人家属进行联系,最终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两被告人才对其达成谅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