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XXX
住址:
被上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一案,不服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27日作出的(2006)XX民一字第979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合同无效,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
上诉理由:
本案缘由:
上诉人于1999年11月13日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2000年9月9日接到通知拿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其后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催促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地产证无果,2003年12月20日通知先办理一份与YY房地产公司的转让合同,才能办理房产证。随问其理由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上的第十四条、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中加上何时能办理土地证,如果不能办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遭到拒绝并且态度蛮横。开发商出具的是霸王条款。
上诉人于2004年4月1日将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立案号:民一字第587号,上诉人诉请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1)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贰万余元,(3)返还煤气开通费240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当时在区院开过一次庭,后来中院作出决定停止审理此类案件,直到2005年8月份在wq(镇)法庭二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预售许可证,所签定的预售合同无效,认可当时签定预售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上诉人办理房产证时要于YY房地产签定一份转让合同的义务,犯有欺诈行为,要求退房。被上诉人当时认可YY房地产也没有预售许可证。
由于上诉人当时聘请的律师不够专业,针对对方的请求一时无语,间隔休庭后,法庭进行调解,被上诉人称一分钱也不给、退房。休庭。
2006年4月19日第三次开庭,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退房并要求被上诉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支付各项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0余万元,法院称本案已进入调解程序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先撤诉再起诉。无奈上诉人于200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2006年4月27日重新提起诉讼立案号:(2006)民一字第979号。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判决。
一、针对该判决,上诉人认为有以下事实没有查明,且对案件实体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