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不支持工期违约金吗?
在宣告合同无效以后,只能按照无效的规则来处理,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不能再追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故不应支持陈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
1、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不同。
首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2、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的救济效果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补救方式,而合同无效主要是一种抗辩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只有违约责任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济,合同无效不可能对受害人提供各种有效的救济。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等责任,受害人可以在这些补救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对它进行保护的一种责任方式。但如果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就非常简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所涉及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或者原则是通过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来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好像已经得到严格全面履行的状态,要使受害人达到好像这个合同没有被违反的状态。所以,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的标准,是受害人在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全面履行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在合同应该依约履行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与他现有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但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标准,是要通过赔偿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因为宣告合同无效了,就是消灭了这个交易,好像这个合同没有存在,这样当事人要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这个赔偿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和它现在的状态之间的差距,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也就不存在合同预期利益的问题。
二、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原告周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周某与被告陈某芳签订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按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一是,合同中单独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双方之间签署合同就是为保障双方之间的权益,履行合同内容是促进双方各自的利益关系,本着契约精神将各自业务顺利开展并取得可观收入。合同签署完毕无特殊情况是不提倡出现违约行为的,双方在利益上都会有所损失。合同签署之后请双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