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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制定的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第19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将任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非法转包处理。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