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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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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成立。

什么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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