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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然要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或当事人不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尤其是金钱债务的合同,非金钱债务合同在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不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有哪些
1、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