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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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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变更制度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具体表现为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合同变更牵涉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只有双方都认可、同意,变更才有可能成立。第二个原则就是要以文字为证,变更要有书面形式,如果不以书面形式确定,可能会在实践中发生很多麻烦。

合同变更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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