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2、适用程序不同。两者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适用的程序不同。3、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4、免责程度不同。5、当事⼈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不可抗⼒表现为⼈⼒不可抗拒的⾃然⼒,如地震、台风、洪⽔、海啸、旱灾等(⾃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适⽤范围不同
不可抗⼒为法定免责事由,适⽤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当事⼈履⾏合同过程中,适⽤免除合同责任。
3、造成的后果不同
有些不可抗⼒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
4、免责程度不同
不可抗⼒导致合同不能履⾏,⼀⽅当事⼈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对对⽅当事⼈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不可抗⼒下,当事⼈享有延期履⾏、部分履⾏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发⽣后,当事⼈履⾏了附随义务,即可发⽣法律上的后果,⽆须征得对⽅当事⼈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不能⾃⾏决定,须申请⼈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