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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发布时间:  浏览: 278 次  来源:网络

  合同成立的地点因签订的地方、约定形式等不同而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重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重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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