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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法律对无效合同几种情形做了特别的规定。
首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再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另一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另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按照规定民法典的买卖合同条款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数量、质量价格等等内容,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格式,否则的话合同是属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