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哪些规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如果情况紧急难以联系委托人的,要妥善处理该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