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150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证是
什么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方承担责任。
二、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
如果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