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过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修改符合法定程序的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成立后,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修改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单方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形下,单方面签字的合同是并未成立生效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因此,合同当事人都需要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如果只有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该合同是不成立的。
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兵生效,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如果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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