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缔约过失可主张什么样的赔偿
租赁合同缔约过失可以主张的赔偿分别有:固有利益赔偿,如: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他损失费用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可以以什么样的标准赔偿
租赁合同违约,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了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会是无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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