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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万正常吗

发布时间:  浏览: 80 次  来源:网络

一、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万正常吗

关于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上限,一般而言是不能超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之数。

当双方中有一方违反该协议时,另一方有权选取使用违约金这一条款或是定金条款作为救济方式。

在实务中,倘若有一方主张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提出相应的减损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履行状况、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并遵循公正原则与诚信原则来进行衡量,最终做出最终裁决。

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如果超过了损害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个比例,则是不被认可的。

除此之外,定金的协议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其数额上限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密协议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万正常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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