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解除后怎么处理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连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完整地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若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际,业主大会已经成功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也应妥善完成交接事宜。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物业公司有义务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以下各项资料如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一系列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以及物业使用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4)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各类必要资料。当业主委员会已确定新的物业公司时,原物业公司仍需与新的物业公司进行全面且细致的交接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怎么办理
房地产服务企业若要进行分立或合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前往初始取得资质认证的审批部门提交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和评定其资质等级。倘若房地产服务企业因为破产、停业等原因而停止全部业务运作,则需在正式取消营业执照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最初批准其获得该证书的审批部门进行注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一旦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之时,物业公司有责任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的所有资料无条件地、全面地交还给全体业主委员会。若在此过程中已经成功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则原来的物业公司必须要与新选聘的公司顺利地完成所有相关事务的交接手续。在这个交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料极其丰富且复杂,其中主要包括了竣工验收图、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物业的保修文件以及相关的使用说明书等等。当业主委员会正式确认了新的物业公司之后,原来的物业公司仍然需要与新公司进行更为细致入微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