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两个人的私事,然而,婚姻法的修订却是大家的事。 近日,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话题又炒得沸沸扬扬。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合会造成“乱伦”,贻害社会。可见,正反两方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那么,法律究竟应不应该干涉这个“私事”呢?答案是肯定的,应该。
从生物学意义上,直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两者结婚仅存在伦理道德或是观念上的障碍而已,如果人们多数能接受姻亲结婚的事实,就没有必要禁止结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他”还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法律对个人私事的约束与否,不仅考虑个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个人利益,还要考虑个人所处的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大众的价值观。因为大家之所以能和谐相处在一起,就在于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再者,在稳定社会,调和人之间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价值观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法律不顾人的伦理道德,肆意破坏这种共同价值观,社会生活中的人就会无所适从,无所适从的结果就是行为混乱,行为混乱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崩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直系姻亲结婚已经远远超出两个人“私”的领域。因而,法律欲在维护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价值观之间选择时,要慎之再慎,不可轻易越雷池半步。
婚姻本是两个人的私事,然而,婚姻法的修订却是大家的事。 近日,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话题又炒得沸沸扬扬。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合会造成“乱伦”,贻害社会。可见,正反两方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那么,法律究竟应不应该干涉这个“私事”呢?答案是肯定的,应该。
从生物学意义上,直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两者结婚仅存在伦理道德或是观念上的障碍而已,如果人们多数能接受姻亲结婚的事实,就没有必要禁止结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他”还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法律对个人私事的约束与否,不仅考虑个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个人利益,还要考虑个人所处的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大众的价值观。因为大家之所以能和谐相处在一起,就在于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再者,在稳定社会,调和人之间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价值观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法律不顾人的伦理道德,肆意破坏这种共同价值观,社会生活中的人就会无所适从,无所适从的结果就是行为混乱,行为混乱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崩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直系姻亲结婚已经远远超出两个人“私”的领域。因而,法律欲在维护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价值观之间选择时,要慎之再慎,不可轻易越雷池半步。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
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