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所以公职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在实践中公职人员违反最多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哪些身份的公职人员超生直接开除?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日前我国很多省市都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很多省和直辖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可以对超生人员作出开除的决定。
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区市)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修订的一个趋势是降低了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征收标准,但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然严厉。有25个省份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中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个省(区)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
其中,有5个省(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
同时,相当多的省份在行政处分之外,增加了其他惩罚措施,如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
统计发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宁夏自治区和广西自治区等5个省份直接明确予以开除处分。比如,湖北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比如,陕西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作为人口大省的河南省则要求,依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的,在4个直辖市中,除了重庆市删除了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外,其他3个直辖市均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上,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重庆市删除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并非是孤例。今年4月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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