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年龄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程序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例如: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①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②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④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二、结婚登记
1、登记的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3)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这种情况,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三、无效婚姻
1、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之诉
(1)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例如: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2)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四、可撤消婚姻
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
2、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权只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别人没有权利申请撤消。
3、有权撤消的机关有两类:①婚姻登记机关②人民法院。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
1、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