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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性想要变美无可厚非。况且,随着人们对整容的接受度越来越高,整容的女性也越来越多,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整容这件事。这不,一女子因生下的女儿容貌太丑曝出整容事实被丈夫告上法庭。或许,这也是整容的后遗症吧,自己虽然整好了,可基因实在没法改啊。
这是一个忧伤的故事
相恋、结婚、生子……本该是幸福美满的节奏,但是,自从女儿出生,冯先生就发现,女儿跟帅气貌美的夫妻俩一点都不像。冯先生怀疑妻子出轨,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妻子只能说出真相:其实,她在认识冯先生前曾大规模整容。
冯先生无法接受妻子欺骗自己,向法院起诉妻子以虚假容貌骗婚,要求离婚。
冯先生的妻子在丈夫的要求下,接受了法院的调解,与冯先生离婚,并自愿赔偿数万元。那事件中,妻子对丈夫隐瞒自己曾经整容的事实,是否属于婚姻欺诈呢?
婚前隐瞒整容是否构成欺诈?
婚姻中的欺骗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冯先生的妻子在婚前就已经整容,冯先生在结识他妻子时,已经是妻子整容后的容貌,并且冯先生并未明确提出,结婚对象必须没整过容的要求,因此,冯先生妻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结合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冯先生的妻子隐瞒婚前整容的行为并不在此四项规定之中,所以不属于无效婚姻。
冯先生的故事给了我们很多警示:每个人(包括妻子、丈夫)都有自己的隐私,并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这就是隐私权。我们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都具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利用、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呢?当然不是,任何权利都不可滥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包括了坦诚相对,尊重包括了尊重对方的隐私。这样看起来,坦诚与隐私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只要夫妻间相互信任,就可把握好这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