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姐妹易嫁”上演了现代版,日前,桐乡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子。
小美和阿东两人于2009年6月相识恋爱,同居生活,很快小美便有孕在身。一年过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结婚的第二天就生了儿子小晨。本来应该很幸福的一家三口,却因为阿东有赌博的恶习而开始出现争吵。阿东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子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还在外面借了高利贷。开始,小美总是一忍再忍,2012年6月阿东签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如果再赌博就同意离婚。但没过多久,他又走进了赌场。几次三番,小美的心死了,决定和他离婚。
但法官一看离婚诉状。问题就来了。原来登记那天已经是小美的临产前日,她无法亲自去民政局登记,只能让双胞胎妹妹小丽与阿东前往桐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然是以小美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但合照和签名都是由小丽代替完成。
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小美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是双胞胎妹妹小丽以小美的名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小妹和阿东之间的结婚证。这种行为虽蒙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但婚姻登记是存在瑕疵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小美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所以法院不能要求她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婚姻法不允许由他人代理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旨意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和体现当事人自己意愿。小美在庭审中说明她和阿东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干涉。因此,两人的婚姻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以确认婚姻效力。
但是应当指出小美和阿东蒙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两人的错误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保护因双方错误行为而形成的婚姻。所以在小美不愿补正婚姻登记的瑕疵而坚持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