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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曾明确规定花柳病、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是哪些疾病,而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及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所患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治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涉及和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