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2.该婚姻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3.双方目前仍维持该状况(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
4、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结婚证双方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材料: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查档证明(保管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出具);
3.补领结婚证提交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提交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条、第3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外文证件、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文本。
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查
标准:
1.证件、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补发条件不予补发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9条)
时限:即时审查
三、发证
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9元/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4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