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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主观上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即同居的男女双方应当明确其合意的内容是建立夫妻关系,并以夫妻的名义永久地共同生活,都一致地希望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
第二,在客观上,男女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对外而言,男女双方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周围人们的认可,而且双方的家庭、相互的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也都认为其为夫妻关系;对内而言,同居双方不但是经济上的共同体,而且共同承担着同居生活、互相扶助、相互忠诚、抚育子女、照顾赡养老人的责任,婚姻性十分明显。
第三,法定程序的欠缺性。即男女双方没有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这也是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最主要的区别。虽然当事人双方在主观上有婚姻的意思、客观上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是由于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要式的双方法律行为,事实婚姻形式要件的欠缺,必然会导致其法律效力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