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在以往的法制上,不仅未成年人应服从亲权,成年人也应服从亲权。如日本旧民法第877条规定,子女成年兼自立始不 服从亲权。故子女虽已成年,若仍在其父母之家而待其抚养,尚不能脱离亲权,仍为亲权之对象。但是,在现代社会,亲权被认为是专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故已 成年之子女,不论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不管其是否独立谋生、能否自立,不属于亲权的对象和范围。事实上,前述日本旧民法第818条已被修正,日本现行民法第818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成年的 子女,服从父母的亲权”。已将成年人排除在亲权的对象之外。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并且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有区别,特别是有些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 龄的国家,将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婚视为成年,造成各国亲权的范围存在差异。如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不得结婚”。即法定 婚龄男为十八岁,女为十六岁。而在日本成年年龄为二十岁,依日本民法第753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后,视为因此而达成年。也就是说,虽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 婚的,视为成年。因此,已结婚的未成年人不再服从亲权,亲权之对象限于未结婚之成年人。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法律对法定婚龄、成年年龄的规定与日本完全相 同,亲权之对象亦限于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但是却存在例外。对于已结婚之未成年人,父母对其两愿离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和废止仍有同意权。未成年子 女虽已结婚仍应服从父母之惩戒权。
亲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子女的人身权利。
①对子女身心的养育教化权。为使子女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成长,亲权人有养育权和教化权。关于教化,不仅包括心智和体魄的培育,而且包括养成良 好的品德和审美能力,特别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精神纯正权,使他们免于接触宣扬色情、恐怖、残忍和迷信的影视读物,防止他们沾染赌博、吸烟、嗜殴、吸 毒、流浪等不良的或反社会的习气。
②奖征权。当子女在学习、道德等方面取得进步时,亲权人可以对子女予以奖励;当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时,亲权人有惩戒权,可以给予必要的家庭处分。必须注意的是,惩戒权的行使不得滥用,不容许虐待行为和不人道的体罚。
2、财产上的权利
①财产管理权,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以使财产不受破坏和流失。
②使用收益权。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有权支配使用子女财产并收益。
③处分权。为了子女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分子女的财产。
3、其它权利,如姓名设定权、失踪和死亡宣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