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我们都知道对于订婚来说都是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对此也是地区的有些风俗习惯,根据不同的地区,其彩礼的多少都有着不同,对此也是双方的一个寓意。但日常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人们订婚后由于某些原因会导致退婚的现象,对此其彩礼的处理成了很多人的困扰,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订婚后男方退婚彩礼是否退还
道德上的说法,正如大家所说:女方提出,男方可要求退回彩礼。男方提出,等于自动放弃彩礼。法律角度上来说,(法律的条文我们不讨论,在不了解内幕的情况下,这种事情上人们总是能找出千万个理由来反驳你,只是讲通常我看到或听到的结果)不存在谁提出退婚,只存在协议解决,也就说你可以尝试要回,但只能是协商解决。但当心别人反过来问你要青春损失费哦,当然,这个要求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订婚后退婚注意事项: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应该退还彩礼,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此问题婚姻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2、只要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起诉女方要回彩礼钱。
三、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彩礼退还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对于彩礼来说,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人们会要求高额的,故给了很多年轻男生压力,在其处理上大家一定要协商解决,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实在有关于法律方面的纠纷,详情可以咨询若悠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