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甲方与第三者丙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乙方发现,甲方为表示悔过,与乙方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如在与丙某有不正当来往,自己名下的房产、汽车及存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如夫妻离婚,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后因甲方与丙某同居,乙方起诉离婚。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乙方获得了房产、汽车及存款的所有权,孩子随乙方生活,但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本案的主要证据如下:
1、保证协议;
2、公安机关的出警登记。
律师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很多。忠诚协议俗称夫妻保证协议,目的在于促使夫妻双方要彼此忠诚。我国的婚姻法对此也有规定,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见忠诚协议的签订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对现实中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具体内容应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能依法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评价。有效的部分在于财产的约定,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或共有的财产可以在夫妻之间作出各种约定。这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范畴,一般是合法的。而无效部分主要出现在身份关系的约定上及法律义务的承担上。如本案中放弃孩子的监护权,这就违法。又如,结婚后就不能提出离婚等等。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精神抚慰金的约定,因婚姻法对要求抚慰金的情形也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即使夫妻之间无此约定也应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对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如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即使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要考虑具体情况慎重对待。
所以,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既要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还要不妨碍夫妻任何一方相关合法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