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传统婚姻观念不断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签订忠诚协议。因夫妻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或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夫妻忠诚协议,自司法权介入之后,便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话题。尽管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首次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夫妻的忠实义务被婚姻法升华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且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使其未能完全在实践中发挥它的作用。
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必要性
夫妻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忠实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所做的约定。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从各地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诉讼案件的判决来看,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被不少地方的判决所采信。
(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忠诚协议有自身的优势。发展婚外情关系的过错方,在一些不忠情形中,通过侵权责任来追究其责任很难。但如果通过忠诚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可能会被法院接受。当前签订忠诚协议的夫妻正在增多,而一些法院也在积极进行尝试。通过有限认可契约的效力,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体现了正义、公平的价值,并有助于逐步树立公民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二)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方常常面临赔偿范围小、数额低、举证困难的现实尴尬,但如果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基于契约的违约责任主张按忠诚协议得到损害赔偿金,它可以对法定赔偿进行扩张,赔偿数额、赔偿金支付方式等都可自行约定,对现行法定赔偿的灵活补充,有利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以弥补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
二、审判中如何把握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充分考虑签订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签订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法官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复杂性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二)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法官在审查约定不明确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三)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要适中。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等综合考量,不能因此使违约方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也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