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财产权利以及债务归属事宜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约协议定公证两种情况。【说明】本条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概念的定义。公证实践中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说法,实质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部分,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约定,都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的约定,因此可统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本条之所以加上最后一句话,是为了便于公证人员正确理解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含义,避免出现本意见能否适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争议。当然,也有委员建议去掉这句话,理由是第二条已经规定很明确了。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说明】本条是对协议签定时间和指向对象的规定,也可以看做是对第一条的进一步解释,有助于对第一条的理解。三、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亲自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说明】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理应双方共同申办。强调不得委托申办,是因为该种协议涉及到申请人对重大财产权益的处置,由本人亲自申办,能准确无误地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出现偏差。四、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提交未婚声明。(三)财产约定协议书文本;(四)所涉及财产的权利凭证。但申请人只就财产的归属原则进行概括性约定(如记载于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不体现具体的财产对象,可不提交财产权利凭证;(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申请人特别是财产数额较大的申请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少财产,在协议中只是约定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这样一个归属原则,并不指出具体的财产名称和数量,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财产权利凭证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保护隐私权的想法应予尊重。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二)所涉及财产的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三)所涉及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四)所涉及债务的承担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维修、处分等原则;(六)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通常应当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七)其他约定。【说明】本条实质上是对公证员在审查协议内容时的一个原则性参考或提示,防止协议遗漏主要内容。六、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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