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结婚彩礼算赠与吗

发布时间:  浏览: 398 次  来源:网络

如果夫妻双方要结婚的话,通常都是会有结婚彩礼的,那么对于结婚彩礼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如果但之后已经离婚了,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结婚彩礼是否算赠与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二、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彩礼大多都属于赠与的行为,但是这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彩礼是需要与女方结婚的情况下才会支付的钱,如果已经支付了彩礼的事之后没有结婚的话可以要求还回来。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