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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支付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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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结婚会影响人的一生,所以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要慎重,赠送结婚彩礼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习俗,是以男女办理结婚登记为基础赠送的,那么小学生遭撕裂耳朵学校承担责任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彩礼的支付者是什么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另外,彩礼给付在子女结婚之前,给付彩礼时,子女有的虽已成年,但由于子女在结婚之前和父母共同生活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所以,一般而言,未婚的男女总是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作为家庭的一成员,和父母等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消费。

根据物权法理论,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实际并非全部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即既包括男方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其父母的财产,故彩礼的给付主体应当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

当然,作为一种例外,对于没有父母等家庭成员的,或者虽有父母等家庭成员但男女一方的财产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相分离,且彩礼均为男女一方个人财产的,则应当认定该男女一方个人为彩礼的给付主体。

二、如何确定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不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如下: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彩礼的支付者是什么人”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习俗彩礼支付者一般是男方家庭,女方愿意与男方结婚时,男方就向女方赠送彩礼,但在一定的情形下,离婚时男方可要求女返还彩礼。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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