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准备结婚的情侣因为拍婚纱照的问题产生矛盾,此后两人没有联系,几个月女方与他人结婚。男方一怒之下,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以及金项链、手机。
男方认为,彩礼10001元是按照习俗举行订婚家宴时给予对方的,并基于恋爱关系而购买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如今,婚约解除,女方应归还彩礼及金项链,手机。
在恋爱期间,情侣间为表达爱意,会互相送对方礼物,这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是,如果双方分手,女方另嫁他人后,男方能取回彩礼吗?
若悠网小编认为,女方应归还彩礼10001元,而金项链和手机可不归还。
未缔结婚约可归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如果当事人根据社会习惯和风俗向对方给付了彩礼,而最终两人并非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对方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彩礼10001元是按照习俗举行订婚家宴时给予对方的,是为缔结婚姻关系这个目的而给付的,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彩礼。因此,女方应归还彩礼10001元。
无偿赠礼可不归还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自愿赠送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即便男女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本案中,金项链和手机是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购买且无条件给付的,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女方可不归还金项链和手机。
区分看主观意愿
要区别礼物是否归还,主要看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愿。如果给付是基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并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般属于彩礼的范畴,应该归还。
如果给付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结合彩礼的客观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彩礼的性质,从而作出对双方合理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