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离婚彩礼分割:
网友提问:婚姻,彩礼20000名男子的女人的钱,离婚,如何分割的新娘,新娘的价格都应该返回的人?
律师解答:
年4月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第十条“一个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的应用有关的问题数“:”当事方请求返还按照彩礼的自定义付款,并如发现属于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各方没有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在一起生活;(三)支付在支付前的结果-婚姻生活困难。适用于在前面的段(b)项,(3)的规定,应当对离婚条件“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在的官方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司法解释的形式彩礼纠纷作出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69规定:“离婚,夫妇的经双方同意联合财产处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人民法院根据的属性而定,权益的孩子和那个女人的原则,决定“。
结婚彩礼返还问题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