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的;3.钱已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本案中的当事人,4年恋爱长跑后结婚,结婚不到2月妻子便离家。离家两年有余,丈夫提出离婚。此时,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彩礼是否应该返回?
会泽县的王先生与沈女士经过4年多的恋爱,不料结婚登记不到两个月便发生了矛盾,沈女士为此离家外出并提出离婚,窝火的丈夫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必须返还。6月1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这起颇有争议的婚姻彩礼纠纷终审有果,法院驳回王先生要求返回婚前彩礼8270元的上诉请求,维持准予两人离婚,沈女士价值1500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案情
2000年初,会泽县矿山镇当时17岁的王先生与比他小两岁的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5月26日,达到法定婚龄的2人在亲友的祝贺声中,两人步入婚姻殿堂。随后,沈女士带着沙发等价值1500元的个人财产走进王家。王先生的父母按照农村习俗给了沈女士8270元彩礼钱。
不料,婚后不到一个月,这对小夫妻就为家庭琐事经常争执。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两个月后心存隔阂的沈女士不顾亲友劝阻离家外出。
2006年初,一气之下外出的沈女士坚持认为错在王先生而不在自己,两人即使凑合也无幸福可言,于是坚决提出要离婚。
而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并欠债2000元,却为几句拌嘴就遭遇冷落的王先生,看到忍耐换来的不是妻子的回心转意,而是要求离婚的起诉书,感到十分窝火。觉得长痛不如短痛,王先生同意分手,但他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和为结婚欠下的2000元债务不能不承担”,为此向法庭提出了让沈女士退还彩礼并共同负担债务的要求。
诉讼中,沈女士提出放弃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意见统一,但对退还彩礼及共同承担债务2000元的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
会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感情一般,沈女士外出生活两年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法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对婚前个人债务要求双方共同负担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王先生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曲靖中院。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前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王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礼金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