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婚姻法新解释的规定,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况外,离婚时女方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不再返还,而相对应的是,女方的嫁妆却作为其个人财产全部返还。由于现在农村与城市的习惯迥然不同,农村的彩礼数额一路攀升,现在已涨到2万多元,尽管在多数家户不堪重负,但碍于习惯的压力,也只好咬紧牙关坚持把彩礼给足,这些彩礼不少是全家的收入或从四处从亲友到借的,再加上盖房、招待亲友的费用,不少家庭已为结婚而债台高筑,这些彩礼也多数用于女方购置嫁妆,一旦女方提出离婚又返还彩礼的话,男方深有“人财两空”之感,对返还女方彩礼的抵触情绪很大,大致采取以下方法在彩礼上打主意,意在减少自己的损失:
一是男起诉后看到返还彩礼无望或女方答应返还的数额较少,就主动撤诉继续使用女方的嫁妆,有的是非正常使用,在继续使用中逐步得到彩礼的价值;
二是在审理中将女方的嫁妆藏起来,或称女方已经取走了,要求女方举证证实嫁妆在男方处,有的甚至毁损嫁妆,无形中增加了审理和调解的难度;
三是即使判决嫁妆返还后,进入执行阶段后就把嫁妆隐藏到亲友处,谎称嫁妆丢了、被盗或根本就没有,执行人员采取搜查等措施成效也不大,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这样都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双方当事人原有的矛盾,审判和执行人员对嫁妆的返还问题深感头疼。
现行有之所以对彩礼处理如此规定,意在通过立法扭转现在农村彩礼额步步提高的现状,但彩礼问题是一个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在强大的习惯势力面前,单凭立法手段达到控制彩礼上升的目的很难奏效,改变农村彩礼方面的陋习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综合的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立案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农村的现状,修改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规定,放宽女方返还彩礼的条件和限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彩礼返还问题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消除男方的不公平感,将法律规定与风俗习惯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在现行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建议办案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之初就要及时查明嫁妆情况,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减轻以后审理和执行的难度;再就在调解、审理和执行中掌握到情与法的度,多做法制宣传工作,多从情理的角度说服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降低在彩礼方面的要求,以换取嫁妆的顺利执行,最大限度争取案件调解解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