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彩礼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要求返还吗?下面请看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案情】
张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刚与丈夫离婚,于是希望找到一个经济富裕的人家结婚。后经人介绍与大自己一岁的李某相识,李某家庭富裕,一直没有结婚。认识后不久,张某便同意与李某结婚,但要李某给付50万元彩礼。李某虽然有些顾虑,但由于对张某比较满意,还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为了让李某和介绍人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署一份彩礼返还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三年,愿意全款退回。介绍人作为见证人在保证书上签了字。之后,双方登记结婚。
结婚两个月后,张某即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张某认为,选择和李某结婚是因为之前自己一直都过得很辛苦,希望找个经济条件好的丈夫结婚,但自己对李某完全没有感情,自己不想一辈子都过这种只有金钱但没有感情的日子。后来又听人说,只要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彩礼就无需返还,所以才决定起诉要求离婚。李某称,结婚两个月以来,二人虽共同生活,但是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和自己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
经庭审,二人均对同意离婚,但对返还彩礼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某认为,彩礼返还协议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进行了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协议应属无效。同时,本案不符合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因此,彩礼不应当返还。李某则表示,不同意返还彩礼,就不同意离婚。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应返还李某彩礼5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该条司法解释并未将当事人协议约定返还条件列入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机械地套用该条司法解释,本案确实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那是不是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答案是否定的。该条司法解释虽仅列举了三种情形,但并未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收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彩礼。
双方的争议焦点其实就在于该约定是否合法,即是否有违婚姻自由原则。虽然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三年就应当返还彩礼,但该约定并未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任何人身限制(如必须结婚、不得离婚等),作为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者离婚的,该约定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依据约定支持李某的彩礼返还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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