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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能否要求返还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小伙A与女子B经过相亲介绍认识,不久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定下的结婚的日子。之后,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向女方家里给付了10万元的彩礼。婚后第二天,女方按习俗回娘家,但借口男方对自己不好,不愿跟男方回家。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2个月后,女方家突然提出要双方离婚,男方提出离婚可以,但应当返还10万的彩礼钱。那么,男方是否可以拿回彩礼钱呢?
【理道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是支持返还彩礼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该条款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女子B婚后第二天就返回了娘家,小伙A婚后实际上是没有和女子B共同生活,那么是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要求。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实际处理时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本案例中的情况就是特殊情况之一。
【法律法规】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