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区的许多地方,男女双方前,男方会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多用于购买首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有的女方父母则将彩礼钱作为嫁妆由女儿自由支配使用。特别是在农村,订婚约、送彩礼往往被许多人当做结婚前的一道“必经程序”,然而,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要求返还彩礼钱也成了一道“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五花八门。那么,彩礼钱到底该不该还?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
是否返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为了更好地解决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的彩礼问题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以看出,退还彩礼的前提是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在过程中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出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综合考虑彩礼和财产的处理分割。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某某便将刘某某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通过几次接触,孙某某的父母对刘某某也很满意。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两人决定结婚。孙某某的父母还按照当地的习俗花9999元给刘某某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1111元给刘某某家,象征着孙某某娶刘某某是万里挑一。结婚后不久,刘某某怀孕了,可是为了事业,孙某某决定先不要孩子。刘某某无奈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从那以后,两人便经常吵架,最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离婚后,孙某某向刘某某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刘某某则认为自己为这段婚姻付出了青春年华,没有退还彩礼钱的道理。为此,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不下。于是,孙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了法庭。刘某某坚持认为:自己为孙某某付出了青春,还因为孙某某做了人工流产,孙某某理应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因此,不同意退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与刘某某在恋爱,孙某某为缔结婚姻而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刘某某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某某。结合孙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发生过及刘某某曾做过人工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刘某某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刘某某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事例二:新婚俩月就离婚返还彩礼得到支持
2007年9月,认识1年的某某与马某某准备结婚,马某某向某某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11月20日,某某及其父母来到马某某家,将购买的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交给了马某某。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8年2月举行了婚礼。可是,结婚后不到两个月,两人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常常因琐事争吵不休,于是,马某某搬回了娘家生活。3月末,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他与马某某的婚姻无效并退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鉴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马某某返还某某彩礼钱2万元,某某所赠首饰归马某某所有。
事例三:婚礼未办先闹翻彩礼钱部分返还
2008年3月,顾某某和关某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顾某某家乡的订婚习俗,男方付给女方35000元彩礼钱。半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于当年10月份举办婚礼。然而没有想到,婚礼还没有办,两人就因为产生矛盾闹起了离婚。由于关某不退还顾某某订婚时给的35000元彩礼钱,顾某某便将她告上了法院。顾某某认为:他与关某彼此之间产生矛盾且难以沟通调和,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关某退还35000元的彩礼钱。
法院审理时发现,顾某某和关某确实没有共同的住处,两人因性格不和,对家庭事务认识不一致,逐渐产生矛盾后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因此法院同意了两人的离婚请求。在关于退还彩礼钱的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两人的共同生活。顾某某认为:两人虽然已经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关某则认为:两人登记后就是合法夫妻,也就是开始了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长时间住在一起,但是两人毕竟发生过性关系,一旦离婚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由于顾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和关某之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正常的夫妻生活。法院综合双方的情况后认为: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规定,最终判决顾某某和关某离婚,关某返还顾某某部分彩礼钱。
事例四:旅游结婚费用不算彩礼钱
王某力与韩某于2007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定关系。同年6月份,王某力按照农村习俗给付韩某彩礼钱18800元,之后二人开始同居并准备结婚。同年8月,王某力应韩某要求旅游结婚,并给付韩某20000元作为旅游结婚费用,由二人在北京、上海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但是,当时王某力与韩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两人产生矛盾,虽经亲友百般劝解最终仍解除婚约关系。王某力认为既然结不成婚,韩某就应当将彩礼钱和旅游费退还给自己,但是遭到了韩某的拒绝。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后,原告王某力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钱,现在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被告韩某应将彩礼返还给原告王某力。而原告王某力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王某力要求被告韩某返还旅游结婚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王某力彩礼钱18800元;驳回原告王某力要求返还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