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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彩礼是否能返还

发布时间:  浏览: 587 次  来源:网络

下面这篇文章的详细内容是有关同居分手后彩礼方面的法律常识问题,希望对有相同疑问的人有一定的帮助,如需更多法律方面疑问需要解答,可以登录若悠网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网友提问:

我与黄某(女)去年冬天在家乡按风俗摆了结婚酒席,在操办酒席前,我按照风俗送了彩礼19999元到黄某家,但酒席举办后我们并没及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约定来年春天再登记,但在随后的同居期间,我们常因琐事常发生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请问我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有法律依据吗?

若悠网永安律师解答: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您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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