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后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礼吗?
彩礼,民俗中也称为聘礼、纳彩,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彩礼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数额多少按照各地习俗与生活水平的不同各有差异,因此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时,已经付出大量彩礼的男方常常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通常又认为赠送彩礼属于赠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产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立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男女双方虽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现代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以结婚为条件勒索财物的行为均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实践中,在解决彩礼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充分考虑双方结婚的目的、共同生活与否、生活是否困难等,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9日,经媒人王某、朱某介绍,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相识,定于2006年12月8日结婚,并经媒人之手给被告彩礼款17310元。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陈某离家出走,经媒人说和,陈某还是不回。故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陈某即离家出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条件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付某彩礼款173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有专门规定,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参考借鉴。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