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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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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之女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在安徽省明光市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胡某通过中间人送给被告陈某某母亲陈某财礼款12500元,并于当天为陈某某购买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双方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订婚索要的财物遭到拒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订婚财物。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相识恋爱并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索要原告给付财物。现双方分手不再相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财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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