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经媒人介绍与乙认识并按农村习俗订婚。甲之父甲某通过媒人付给乙的父亲乙某彩礼款8888元。甲在与乙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退婚。甲主张退还彩礼,但乙及乙某则不同意。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退还彩礼款8888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且把乙某列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应予驳回。因为本案中拟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是甲与乙,而不是甲某与乙某,彩礼的支付是以甲乙欲结为夫妻为目的的。现在甲提出解除婚约,理应是甲作为原告诉请乙退回彩礼款。甲之父甲某、乙之父乙某均不是适格的原、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有原告资格,且乙某是适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司法解释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对现实中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究竟是谁,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不分析案件事实就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才是纠纷诉讼的主体。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依然在农村盛行),儿女的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办。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将彩礼款通过媒人交给女方父母,且彩礼多为男方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的一方,多数是父母代收,即使是本人亲自收取,作为儿女在结婚之前将部份或全部彩礼交给父母,即是表示自己的一片孝心,也是感谢父母多年的哺育之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父母应当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可以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而对“给付方”作的扩大理解。这既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甲某有原告资格,且乙某是适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得到法院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