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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方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前男方给彩礼2万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并于婚后不久分居,最后女方提出协议离婚,男方同意,但是要求归还当时给付的彩礼2万元,女方不同意。男方要钱的理由说在婚姻期间女方对男方冷漠不关心。并非因为男方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生活来源。 请问这个钱女方该归还男方吗?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屡见不鲜。关于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我认为应该符合以上要件,即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案情不符合以上要件,彩礼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