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在现在这个开发的社会上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了,所以我们应该很了解什么是同居,虽然同居和结婚不一样,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但是未婚同居的财产纠纷法律是有规定的。那么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同居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的,应优先适用约定。同居当事人间无约定并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可以明确为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动产,因按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各自独立享有的份额和利益进行分割。而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应参考法律婚姻的夫妻财产制,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处理。当同居当事人双方为共同共有人时,每一个共同共有人都对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非只对其个人享有的份额拥有所有权。一个共同共有人死亡时,在任何情况下,其所拥有的利益均转移给其他共有者,生存共有人自然的取得死者的财产权,且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根据共有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而转移。如此,可以满足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其利益的最大保护,并为弱势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提供可能。当然,共同共有并不妨碍同居当事人自治权利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让予声明、共同协议、联合声明或行为将共同共有终止或变更为按份共有,也可以因破产而终止。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还应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1.应当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非婚同居中女性一般负担了较多的家事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因生育或劳累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等。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不仅符合现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特点,并且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2.对于重大过错的处理。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如对同居伴侣实施虐待、暴力的。过错方应相应的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3.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赋予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帮助请求权。法律可具体规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时效、消灭,以及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等。4.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隐藏、转移、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应适当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事实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原理解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合同的对外效力体现。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当事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准用合伙原理处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债务,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同居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本身的可诉性,即不承认同居当事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就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而言,同居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契约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且不能自行处理的,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以一般共有理论解决。
由于一般共有理论的内涵不明确,且不符合我国民法对共有的分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学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合伙原理解决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就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之性质而言,其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关系。所以,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无法完全适用法律婚姻的财产规制,而一般的合伙关系又不能全面的解决该财产关系,并且无法保障非婚同居中弱势方的权益。应当注意到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接近于法律婚姻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因此,在我国法律未对非婚同居采取专门立法规制的现实下,仅简单的依据一种理论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予以规制,必然无法达到全面切实的解决效果。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制应以契约模式为主,以身份模式为辅。
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必定会产生很多的财产问题,但是在分手的时候,就会发生财产纠纷,以此需要法律来帮助解决,所以我们应该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