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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可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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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解除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区别予处理。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这样的情况我国婚姻法不支持也是不鼓励的,此类情况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况的一种选择,同居关系的存在、解除与否法律都是不予干涉的,如果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法律规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话,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二)如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并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对此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而且还应当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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